男子酒后高速路口调戏收费员 引发10余人互殴
男子酒后上高速,于收费站调戏、殴打收费员,引发10余人互殴,事后还结伙持械殴打报复征管所人员,共造成12人不同程度受伤。*某春、*某炜、邹某波等人遂伙同张某雄、吴某、朱某、陈某等人,持木棍殴打三沙征管所所长包某。
男子酒后上高速,于收费站调戏、殴打收费员,引发10余人互殴,事后还结伙持械殴打报复征管所人员,共造成12人不同程度受伤。
福建宁德市中院25日披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霞浦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某春、*某炜、邹某波有期徒刑9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凌晨0时许,张某雄、张某忠(均已判刑)等人酒后驾车回霞浦三沙镇陇头村,途经福宁高速三沙收费站时,张某雄、张某忠言语调戏收费员赖某,并殴打赖某、姚某。
收费站大楼的工作人员阮某等人闻讯赶来,与张某雄、张某忠发生互殴。此时,乘坐出租车回陇头村的朱某、陈某(均已判刑)及*某春、*某炜等人见后,也参与殴打收费站工作人员,并砸坏收费站的电脑显示器、办公桌等物品。
事发后,张某雄、吴某(已判刑)等人又提议报复对方。*某春、*某炜、邹某波等人遂伙同张某雄、吴某、朱某、陈某等人,持木棍殴打三沙征管所所长包某。
经鉴定,姚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包某、赖某等11人伤情均属轻微伤。此外,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321元人民币。
2011年8月19日,*某春、*某炜投案,并各预付赔偿款5000元;2012年3月19日,邹某波投案,并预付赔偿款1万元。3人的行为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宁德管理分公司及相关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某春、*某炜、邹某波等3人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3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3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判。(完)